
幼兒園事故,是指入園兒童在幼兒園期間和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兒在幼兒園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也包括雖不在園內,但屬于幼兒園組織的活動(如春游、秋游、節假日的慶祝活動等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在幼兒園的日常生活中,出現了幼兒事故后,就幼兒園、幼兒家長和肇事者之間各應承擔哪些責任困擾著幼兒園園長。因此,了解幼兒園事故處理的法制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 幼兒園事故發生的原因 幼兒園事故發生的范圍、種類是及其復雜的,有的與幼兒設備、設施有關,有的與教職工的保育、教育有關。 管理不善、制度不嚴是幼兒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的幼兒園雖然有較完備的規章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如有的幼兒園門衛管理不嚴,出現陌生人出入的情況,造成不良甚至是嚴重的后果。有的幼兒園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沒有嚴格的門衛制度、飲食衛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致使管理出現漏洞、造成嚴重后果。 有的幼兒園設備陳舊、老化,如大型玩具年久失修,雖然教師強調幼兒不能去玩,但較無控制力和不能感知危險性的幼兒仍上去玩,結果滑梯不穩摔成重傷。因此,在這類事故中,幼兒園是有責任的,違背了嚴禁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和規定。 在教職工實施保育、教育過程中,也常出現一些故事,如因玩忽職守、責任心差而造成的幼兒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而造成的傷害;違反《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管理條例》,沒有合理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造成幼兒不堪重負,妨礙了幼兒身心全面發展;在戶外活動及園外活動中,因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發的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