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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的作品也有著作權


 

孫明



某幼兒園幼兒李某很有繪畫天賦,他的畫多次在兒童畫展上獲獎。有家出版社計劃出版《兒童優秀美術作品選》,經該幼兒園老師的推薦,李某署名,只有“xx幼兒園供稿字樣”。李某家長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樣書、稿酬及作者證明。出版社答復說,樣書可以給,作者證明可以開,但選登李某的畫得到了幼兒園的同意,稿酬已統一支付給了幼兒園。幼兒園則認為李某的畫作得到了幼兒園老師的指導,又被推薦出版,對李某來說是一種榮耀,家長不應再索要稿酬。   
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該作品的作者。年齡的大小雖能影響人的行為能力但不能影響人的權利能力。由于其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該權利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幼兒園在未經作者監護人許可的情況下,將作品提供給出版,且沒有給作品署名,他們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權,理應將稿酬付給李某的家長。而且,如果家長追究,出版社和幼兒園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現實中,由于幼兒年齡小,其著作權往往會被忽視。現在經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創作的繪畫作品及詩歌、童話等文學作品,因為這些作品多為幼兒園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遺漏。現在,家長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所以,幼兒園老師在給孩子們投稿時,應及時征求家長的意見,寫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對稿酬更應該妥善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