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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歸因及預防對策研究(二)

  5、因無接送制度或執行不到位,家長接送孩子失誤所致事故。案例31--33均為接送制度或執行不到位所致幼兒安全事故。此類事故發生率也相對較高,并易使家園雙方產生爭議和糾紛,不容忽視。
    分析:有的是因為不具備接送資格的未成年人接送幼兒所致事故;有的是因教師提前放學,未等家長來接所致事故;有的是家長未與老師交接所致;有的是家長對接送孩子不重視所致事故。大部分案例都是因無接送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力,致使接送孩子失誤釀成事故。
    對策:
    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幼兒接送制度》并嚴格執行,幼兒園與家長要簽定關于接送方面的協議,包括幼兒接送的固定地點,固定接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接送人)、接送時間段、如何交接等。
    6、幼兒園組織園外活動引發的事故。如案例34。此類事故如一旦發生,往往涉及的幼兒數較多,危害較大。
    分析:幼兒園組織幼兒集體外出活動,幼兒到了新的場所,接觸的環境、人和活動內容都是新鮮的,情緒容易興奮;如果再加上組織不夠嚴密,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教師思想上麻痹大意,就很可能發生安全事故。
    對策: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首先,幼兒園必須考慮園外活動是否符合幼兒安全和衛生的要求,嚴禁參加可能危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勞動、體育運動、商業宣傳等活動。
    其次,幼兒園一定要事先做實地考察,并與合作單位取得聯系,互相溝通活動方案,甚至進行細節推敲,盡可能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外出活動意外事故預案》,按相關規定租乘交通工具,將職責分解落實到每位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安全保護職責。
    再次,活動前和活動中,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如遵守交通規則、不單獨行動、不觸摸危險設施、不吃陌生人食品等,減少來自幼兒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 

幼兒園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分析與對策
    幼兒園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其間接原因不外乎與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教職工的責任心差及幼兒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等三方面有關。34個案例中,兼有兩種以上間接原因即一果多因的有15起,是事故總數的44.1%。
    1、間接原因之一: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
    34個案例中,高達79.4%的事故與此原因相關,說明幼兒園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與管理不善有關,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
    分析:有的幼兒園沒有合理地建章立制,沒有完善的門衛、幼兒接送等安全制度,因無法可依、無章可循,致使管理出現漏洞;有的幼兒園雖然有較完備的規章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形同虛設,造成嚴重后果。
    對策:
  《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幼兒園應當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園園長的職責之一是領導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幼兒園教師、保育員的職責之一是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制度”。
    對于制度執行不力的,無論是管理者還是普通教職工,應互相監督可根據定期的考核情況進行獎懲,對于造成較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責任。
    2、間接原因之二:教職工玩忽職守、責任心差。
    有47%的事故與教工缺乏責任心有關,說明教工玩忽職守的現象比比皆是,安全意識工作責任心亟待加強。
    分析:教職工在實施保教過程中,常出現一些事故。如擅離職守、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沒有合理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和方法,戶外及園外活動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發事故等。
    對策:
    提高工作責任心,是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幼兒園應對教職工進行師德、幼兒生理、幼兒心理學等方面的培訓學習,使教職工增強對幼兒和幼教事業的熱愛,從而提高工作責任心,組織幼兒活動時做到人到、眼到、心到;另一方面,督促教師按科學合理的課表和作息時間表組織幼兒活動,并與檢查考核相結合。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教工的責任心差有關,幼兒園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間接原因之三:幼兒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
    有17.6%的事故與幼兒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有關,說明對幼兒進行切實有效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訓練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分析:初生牛犢不怕虎”,由于缺乏生活經驗,幼兒對周圍環境中潛在的不安全因素認識不足,判斷能力差,又缺少自我保護技能。因此走失、溺水、打鬧受傷等事故時有發生
    對策:
    幼兒期是身心成長的奠基期,是教給幼兒安全知識和技能的理想時期,若能在幼兒期建立正確的態度,養成良好的習慣,就會避免許多安全事故的發生。家園合力,經常教育幼兒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提高警覺,增強安全意識;教師要破除“少活動,少出事”的觀念,讓孩子通過實踐鍛煉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可將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的學習滲透到教學和日常活動中,通過創設一些情境(如模擬、演習等),讓幼兒在相應的情境中去感受和體驗,從而學會保護自己的簡單技能。 如:正確使用游戲設備、遵守交通規則和游戲規則、有需要時懂得向教師等成人求助、學會看常見的安全標志、對陌生人的搭訕提高警覺、學會火警發生的應付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用簡單的禁止式方法很可能刺激幼兒的好奇心(如告訴幼兒“不能玩火”等),反而想嘗試一下而釀成事故。應采用正面的教法,要讓幼兒知道并學會正確使用物品的方法,懂得不正確使用的后果。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幼兒受到傷害,幼兒園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幼兒園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幼兒園的教職工都應當認真學習基本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如果發生了事故,不論是否為園方的過錯,都應積極救助,極大程度地搶救幼兒的生命。
    六、小結
    幼兒園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各種各樣的、錯綜復雜的,其預防對策也應因事而異、應時而異,應人而異。本研究只是僅限于對已收集的具有典型性的、影響較大的案例作粗淺的歸類分析,并列舉了相應的對策,希望通過本研究,能對幼兒園安全工作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參考作用。
    由于所收集的案例的出處來源不盡完善,還有待于進一步拓寬案例采集的渠道,并做進一步深入的分析研究,望專家能不吝指點。
    附件:
    1、《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歸因統計表》
    2、《幼兒園事故案例集》   2004.11
    參考文獻:
    1、《幼兒心理學》 龐麗娟/李輝 浙江教育出版社
    2、法律法規: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1999.10)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2002.6.25)
   《幼兒園管理條例》(教育部令第4號,1989.9.11)
   《幼兒園工作規程》(教育部令第25號,1996.3.9)